大发888黄金版手机appღ◈,大发app唯一官网入口ღ◈。融创集团ღ◈,dafa大发ღ◈。中央空调通风排烟设备ღ◈,dafa大发ღ◈,雨润集团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ღ◈、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ღ◈,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ღ◈,建设节约型机关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ღ◈,制定本条例ღ◈。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党的机关ღ◈、人大机关ღ◈、行政机关ღ◈、政协机关ღ◈、审判机关ღ◈、检察机关ღ◈,以及工会ღ◈、共青团ღ◈、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ღ◈。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浪费ღ◈,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ღ◈,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ღ◈、标准和要求ღ◈,不当使用公共资金ღ◈、资产和资源ღ◈,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ღ◈。
第四条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ღ◈:坚持从严从简ღ◈,勤俭办一切事业ღ◈,降低公务活动成本ღ◈;坚持依法依规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ღ◈,严格按程序办事ღ◈;坚持总量控制ღ◈,科学设定相关标准ღ◈,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ღ◈,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ღ◈;坚持实事求是ღ◈,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大发appღ◈,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ღ◈,保证正常公务活动ღ◈;坚持公开透明ღ◈,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ღ◈,公务活动中的资金ღ◈、资产ღ◈、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ღ◈,接受各方面监督ღ◈;坚持深化改革ღ◈,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ღ◈,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ღ◈。
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ღ◈、国务院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ღ◈、指导检查全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ღ◈,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ღ◈。地方各级党委办公厅(室)ღ◈、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ღ◈。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ღ◈、宣传ღ◈、外事ღ◈、发展改革ღ◈、财政ღ◈、审计ღ◈、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ღ◈,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ღ◈、监督等职责ღ◈。
第六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ღ◈。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ღ◈、本部门ღ◈、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ღ◈,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ღ◈,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ღ◈。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ღ◈、行政事业性收费ღ◈、政府性基金ღ◈、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ღ◈,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ღ◈,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ღ◈、截留ღ◈、挤占ღ◈、挪用ღ◈、坐支或者私分大发appღ◈,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ღ◈、培训中心ღ◈、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ღ◈。
第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ღ◈、后有支出的原则ღ◈,严格执行预算ღ◈,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ღ◈,严禁虚列支出ღ◈、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ღ◈。
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ღ◈、因公临时出国(境)费ღ◈、公务接待费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ღ◈、会议费ღ◈、培训费等支出ღ◈。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ღ◈,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ღ◈,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ღ◈。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ღ◈,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ღ◈,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ღ◈,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ღ◈,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ღ◈,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ღ◈。
第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ღ◈,根据国内差旅ღ◈、因公临时出国(境)ღ◈、公务接待ღ◈、会议ღ◈、培训等工作特点ღ◈,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ღ◈、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ღ◈,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ღ◈。
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ღ◈,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ღ◈,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相关开支标准ღ◈,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ღ◈、规范性ღ◈、科学性ღ◈。
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ღ◈,严格支出报销审核ღ◈,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ღ◈、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ღ◈。
第十一条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ღ◈、公务接待费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ღ◈、会议费ღ◈、培训费等经费支出ღ◈,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ღ◈,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ღ◈。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ღ◈,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皮皮网络电视ღ◈,不得超标准采购ღ◈,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ღ◈。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ღ◈,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ღ◈、型号ღ◈、产地ღ◈。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ღ◈、工程和服务ღ◈,应当进行公开招标ღ◈,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ღ◈,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ღ◈。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ღ◈,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ღ◈,并逐步实行批量集中采购ღ◈。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皮皮网络电视ღ◈,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ღ◈。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皮皮网络电视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ღ◈、政策效能ღ◈、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ღ◈、客观评价ღ◈。
第十三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ღ◈,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ღ◈,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ღ◈,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ღ◈。
差旅人员住宿ღ◈、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ღ◈,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ღ◈、餐费ღ◈。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ღ◈,不得接受礼金ღ◈、礼品和土特产品等ღ◈。
第十五条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ღ◈,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ღ◈,不得安排照顾性ღ◈、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大发appღ◈,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ღ◈,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ღ◈,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ღ◈。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ღ◈,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ღ◈、安排轮流出国ღ◈。严格控制跨地区ღ◈、跨部门团组ღ◈。
组织ღ◈、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ღ◈,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ღ◈,科学设置培训项目ღ◈,择优选派培训对象ღ◈,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ღ◈。
第十六条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审核审批管理ღ◈,对违反规定ღ◈、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ღ◈。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ღ◈,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ღ◈,确有特殊需要的ღ◈,按规定程序报批ღ◈。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ღ◈,严禁向所属单位ღ◈、企业ღ◈、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ღ◈。
第十七条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ღ◈,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ღ◈,不得乘坐私人ღ◈、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ღ◈,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ღ◈,不得擅自绕道旅行ღ◈,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ღ◈。
出国期间ღ◈,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ღ◈、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ღ◈,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ღ◈。
第十八条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ღ◈,加强因公出境审批和管理ღ◈,不得安排出境考察ღ◈,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ღ◈、会议ღ◈、培训等活动ღ◈。
严格遵守因公出境经费预算ღ◈、支出ღ◈、使用ღ◈、核算等财务制度ღ◈,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ღ◈,不得接受礼金ღ◈、贵重礼品ღ◈、有价证券ღ◈、支付凭证等ღ◈。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ღ◈。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ღ◈,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ღ◈,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ღ◈,不得以举办会议ღ◈、培训等名义列支ღ◈、转移ღ◈、隐匿接待费开支ღ◈。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ღ◈、公务活动ღ◈、接待费用等情况ღ◈。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ღ◈。
第二十二条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ღ◈、友好对等ღ◈、务实节俭的原则ღ◈。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ღ◈,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ღ◈。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ღ◈,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ღ◈,严格审批ღ◈,强化管理ღ◈,严禁超规格ღ◈、超标准接待ღ◈,严禁扩大接待范围ღ◈、增加接待项目ღ◈,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ღ◈。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ღ◈、改建ღ◈、扩建所属宾馆ღ◈、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ღ◈。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ღ◈,推进机关所属接待ღ◈、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ღ◈。健全服务经营机制ღ◈,推行机关所属接待ღ◈、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ღ◈,降低服务经营成本ღ◈。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ღ◈,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ღ◈、餐饮ღ◈、用车等服务ღ◈。
第二十五条坚持社会化ღ◈、市场化方向ღ◈,改革公务用车制度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ღ◈,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ღ◈,保障公务出行ღ◈,降低行政成本ღ◈,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ღ◈,取消一般公务用车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ღ◈、机要通信ღ◈、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ღ◈,实行社会化提供ღ◈。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ღ◈,采取公开招标ღ◈、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ღ◈。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ღ◈、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ღ◈、借用ღ◈、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ღ◈、编制和标准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ღ◈,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ღ◈,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ღ◈,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ღ◈、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ღ◈。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ღ◈、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ღ◈,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ღ◈。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ღ◈,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大发app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ღ◈、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ღ◈。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ღ◈、分级审批ღ◈。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ღ◈,从严控制会议数量ღ◈、会期和参会人员规模ღ◈。完善并严格执行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制度规定ღ◈。
第三十一条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ღ◈。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ღ◈,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ღ◈。
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ღ◈。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ღ◈、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ღ◈,一律不予报销ღ◈。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ღ◈,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ღ◈,严禁套取会议资金ღ◈。
严格执行分类培训经费开支标准ღ◈,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范围ღ◈,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ღ◈、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ღ◈。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ღ◈、公款旅游活动ღ◈。
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ღ◈,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ღ◈、历史文化ღ◈、特色物产ღ◈、单位成立ღ◈、行政区划变更ღ◈、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ღ◈、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ღ◈、庆典活动ღ◈,不得举办论坛ღ◈、博览会ღ◈、展会活动ღ◈。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ღ◈。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ღ◈。
经批准的节会ღ◈、庆典大发appღ◈、论坛ღ◈、博览会ღ◈、展会ღ◈、运动会ღ◈、赛会等活动ღ◈,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ღ◈,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ღ◈,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ღ◈,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ღ◈、明星参与活动ღ◈。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ღ◈。
第三十四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ღ◈,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ღ◈、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ღ◈。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大发app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ღ◈。
第三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ღ◈。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ღ◈,必须坚决终止ღ◈;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ღ◈、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ღ◈,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ღ◈;凡是超规模ღ◈、超标准ღ◈、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ღ◈,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ღ◈、拍卖ღ◈。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皮皮网络电视ღ◈,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ღ◈。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ღ◈、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ღ◈,必须腾退ღ◈;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ღ◈,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ღ◈。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ღ◈,已经出租出借的ღ◈,到期必须收回ღ◈;租赁合同未到期的ღ◈,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ღ◈。
第三十六条党政机关新建ღ◈、改建ღ◈、扩建ღ◈、购置ღ◈、置换ღ◈、维修改造ღ◈、租赁办公用房ღ◈,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ღ◈。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ღ◈,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ღ◈,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ღ◈、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ღ◈。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ღ◈、实用ღ◈、安全ღ◈、节能原则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ღ◈、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ღ◈,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ღ◈。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ღ◈,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ღ◈、公园等设施ღ◈。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ღ◈,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ღ◈。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ღ◈,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ღ◈。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ღ◈,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ღ◈,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ღ◈。
第三十九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ღ◈,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ღ◈。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ღ◈。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ღ◈、设施设备老化ღ◈、功能不全ღ◈,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ღ◈,可以进行维修改造ღ◈。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ღ◈、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ღ◈、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ღ◈,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ღ◈。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ღ◈,从严核定ღ◈、使用办公用房ღ◈。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ღ◈。
新建ღ◈、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ღ◈,应当按照“建新交旧”ღ◈、“调新交旧”的原则ღ◈,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ღ◈,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ღ◈。
因机构增设ღ◈、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ღ◈,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ღ◈;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ღ◈,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ღ◈;无法调剂ღ◈、确需租用解决的ღ◈,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ღ◈,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ღ◈。
第四十一条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ღ◈,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ღ◈,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ღ◈。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ღ◈、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ღ◈。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ღ◈,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ღ◈。
第四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ღ◈,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ღ◈,提高能源ღ◈、水ღ◈、粮食ღ◈、办公家具ღ◈、办公设备ღ◈、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ღ◈,统筹利用土地ღ◈,杜绝浪费行为ღ◈。
第四十三条对能源ღ◈、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ღ◈。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ღ◈,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ღ◈,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ღ◈。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ღ◈,建设节水型单位ღ◈。
第四十四条优化办公家具ღ◈、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ღ◈,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ღ◈,节约购置资金ღ◈。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皮皮网络电视ღ◈,不得报废处置ღ◈。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ღ◈,促进循环利用ღ◈;涉及国家秘密的ღ◈,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ღ◈。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ღ◈,加强资源整合ღ◈,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ღ◈、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ღ◈,降低软件开发ღ◈、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ღ◈,防止资源浪费皮皮网络电视ღ◈。
第四十六条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ღ◈,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ღ◈,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ღ◈,通过新闻报道ღ◈、文化作品ღ◈、公益广告等形式ღ◈,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ღ◈,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ღ◈,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ღ◈,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ღ◈。
第四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ღ◈,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ღ◈,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ღ◈。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ღ◈,应当严肃批评ღ◈、督促改正ღ◈。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ღ◈、行政学院ღ◈、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ღ◈,创新教育方法ღ◈,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ღ◈。
第四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ღ◈、便于参与的活动ღ◈,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ღ◈、珍惜物力财力ღ◈,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ღ◈、厉行节约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ღ◈,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ღ◈。
第四十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ღ◈,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ღ◈、职责ღ◈、内容ღ◈、方法ღ◈、程序等ღ◈,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ღ◈,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ღ◈、暗访等专项活动ღ◈。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ღ◈,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ღ◈、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ღ◈、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ღ◈。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ღ◈。
第五十条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ღ◈,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ღ◈。
第五十一条党委办公厅(室)ღ◈、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ღ◈,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ღ◈。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ღ◈、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ღ◈,督查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ღ◈,作为干部管理监督ღ◈、选拔任用的依据ღ◈。
第五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ღ◈,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ღ◈,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ღ◈。
中央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ღ◈,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ღ◈。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ღ◈、执行等财政ღ◈、财务ღ◈、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ღ◈,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ღ◈,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ღ◈。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ღ◈,依法处理ღ◈、督促整改违规问题ღ◈,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ღ◈。
第五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大发appღ◈,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ღ◈、方便ღ◈、多样的原则ღ◈,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ღ◈:
第五十五条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ღ◈,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ღ◈。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ღ◈,通过提出意见ღ◈、建议ღ◈、批评以及询问ღ◈、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ღ◈。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ღ◈,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ღ◈、视察ღ◈、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ღ◈。
第五十六条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ღ◈。建立舆情反馈机制ღ◈,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ღ◈。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ღ◈,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ღ◈,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ღ◈。
(一)本地区ღ◈、本部门ღ◈、本单位铺张浪费ღ◈、奢侈奢华问题严重ღ◈,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ღ◈,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ღ◈;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ღ◈,根据情节轻重ღ◈,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ღ◈、责令作出检查ღ◈、诫勉谈话ღ◈、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ღ◈、责令辞职ღ◈、免职ღ◈、降职等处理ღ◈。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ღ◈,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ღ◈。
第六十二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ღ◈,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ღ◈。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ღ◈。
第六十三条各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党委和政府ღ◈,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ღ◈,可以根据本条例ღ◈,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ღ◈。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ღ◈,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ღ◈。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ღ◈。1997年5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ღ◈、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ღ◈。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规定ღ◈,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大发appღ◈,按照本条例执行ღ◈。